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03-16 14:50 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区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二)人事信息。包括区局人事任免等信息;

(三)政府规章。以区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四)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五)规划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行政权力运行。包括区局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七)财政资金。区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八)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相关信息等;

(九)应急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十)统计分析。

(十一)回应关切。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江岸区局栏目公布。网址如下:

https://zrzyhgh.wuhan.gov.cn/fjzrzyhcxjsj_101225/zwgk_18/xxgkml2/202512/t20251226_2703110.shtml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zrzyhgh.wuhan.gov.cn江岸区局栏目网上公开,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档案馆查阅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档案信息;

3)现场公开。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项目现场公开管理审批的有关信息,如建设项目现场张贴规划批前公示布告、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2.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相关门户网站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本机关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直接通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信息公开大厅提出申请,申请网址:http://zfxxgk.zrzyhcxjs.wuhan.gov.cn:3001/components/xxgksq/xxgksq/也可通过江岸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申请网址:https://www.jiangan.gov.cn/fzlm/ysqgk_1359/

4)传真方式。可将填写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所附材料传真至“027-82712050,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给予指导和释明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8.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9.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区局办公室,各科室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构。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道麟趾社区55,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27-82712060,邮政编码:430014



相关附件:

 打印   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