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共同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批复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研究谋划“武汉行动”,共同推动武汉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我局后续将陆续推出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以下为武汉市社会科学院院长樊志宏的发言内容(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已经专家审阅同意)。
樊志宏:超大城市的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重在对未来城市范式的探索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体会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为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擘画了宏伟蓝图。在百年变局与复兴全局的战略方位下,武汉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核心抓手,在于深刻把握“未来城市”与“超大城市”两大时代命题,并以四个关键视角引领发展路径创新。
一、 战略方针:找准立足“两个大局”的时代坐标
当前城市发展需置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两大时代坐标中考量。前者基于此轮以信息革命为核心的产业变革,指向信息文明范式的探索开拓;后者聚焦大河与海洋等文明的交流互鉴,指向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探索发展。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与成长容器。农耕文明时代,城市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关键标志之一。工业文明时代,现代城市又成为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时代的关键标志之一。当前,随着人类文明一系列重大范式变革拐点已经或正在加快到来,新的城市范式也即将加速涌现出来。其中,超大城市则是工业化时代向信息化时代转换关键时段涌现出的新生事物,是城市规模与功能非线性跃升的典型代表,当前及未来必将在全球城市体系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核心地位。
探索“未来城市”的基本形态、建设路径等重大主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必须解答的关键命题。对此,武汉作为世界级大河流域中游的核心城市,作为大河文明历史、当下及未来交汇点的超大城市,责无旁贷地肩负着率先探索、争取破题的重要使命任务。
二、 核心命题:扣紧“两个关键”的前沿突破
武汉市要保持并提升在全球发展竞争中的地位,必须紧扣两个关键性的命题:
一是竞逐未来城市范式探索创新发展,需抢占AI城市竞争高地。当前,信息革命体系中城市形态的变革正处于量变转向质变的关键时段,“AI城市”或将超越传统智慧城市范畴成为未来城市范式的基本型,其本质是基于城市大模型的综合智能体系统。杭州(城市大脑3.0)、重庆、上海(量子城市计划)等先锋城市已率先抢占“城市智商”体系的竞争制高点。武汉亟需加速推进城市AI大模型的探索发展,避免在城市智能化范式的竞争中掉队。
二是提升超大城市发展质量和内涵,需激活超大规模涌现新动能巨大潜力。“超大城市”在未来城市范式体系的探索中,必将会扮演核心角色、发挥引领作用。这是因为唯有超大规模,才会拥有呈现幂指数函数非线性增长的未来创新动能体系、未来产业育成集聚体系、未来枢纽功能支撑体系、未来生活滋生涵养体系、未来文明形态富集体系。武汉要想在未来竞争中争得重要的一席之地,必须要激活城市超大规模所蕴含的超级复杂适应系统自适应、自组织演进功能,强化国家重要战略支点的新枢纽功能,提升深度参与全球竞争的能级。
三、 推进视角:秉持 “四个视角”的多维融合
1. 信息化革命视角
当前城市发展已进入信息化主导工业化、城市化及农业现代化的新阶段,可以预见AI大模型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颠覆性拐点,未来城市将会是基于城市大模型的综合智能体系统,“AI城市”将是未来城市的核心形态预判。因此,武汉市必须高度关注并积极布局AI大模型在城市治理与发展中的应用,提升“城市智商”。
2. 无人区视角
未来城市范式探索仍处于“无人区”视角,即缺乏明确对标对象,需自主探索,这意味着城市发展将从“后发追赶”转向“前沿引领”和“卡位竞争”,要求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具备高弹性、冗余度、留白空间,并重视自下而上的路径,形成更具适应性和韧性的发展生态。
3. 新时代(原住民)视角
未来城市终将服务于信息/智能时代“原居民”。以AI技术为起点,人工智能正进入爆发期,成长于此环境下的“数字原生代”将成为未来城市的主要居民。因此,需理解新时代人群对时空的认知方式,高度关注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的反转问题。在未来城市中虚拟空间将成为价值发现与需求聚合的前沿,空间热度与价值认同一般都会先在虚拟空间形成集聚与传播,然后再引导线下实体空间的体验式、沉浸式发展,实体空间的规划建设日益需要主动适应和响应虚拟空间的反馈,而非单向输出。这一特征对城市更新、复兴的思路、模式、路径选择至关重要。
4. 历史人文视角
城市是文明源起发展演进的标志和载体容器,应呈现并保持其时空连续性。未来城市与产业发展应遵循“文化+信息化+实体化”融合路径。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消费在生产链条上的重要地位,工业时代的萨伊定律,即“供给创造需求”理论,在信息时代正反转为“需求创造供给”,即互联网思维,消费升级趋向文化与信息化融合的新消费形态。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体现“文化是灵魂、信息化是引擎、实体化是载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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