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公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做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
二、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附件:武政规〔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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