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时产生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14 16:34:42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苏04行终25号):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徐伟萍于2020年5月15日向戚墅堰街道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戚墅堰街道办于同年5月18日收到,于同年6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徐伟萍。后由于文书差错,戚墅堰街道办于同年6月18日作出更正并将《更正通知书》和更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徐伟萍。戚墅堰街道于同年7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告知徐伟萍其申请公开的“1、对申请人实施稳控的团伙人员名单;2、委托转包给稳控实施方对申请人稳控的合同及稳控费;3、两会期间不可以去北京维权举报的法律依据文件”信息,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徐伟萍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戚墅堰街道办作为行政机构,具有受理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戚墅堰街道办在收到徐伟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受理并经过延期告知,后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关于徐伟萍申请的信息,系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时产生的信息,戚墅堰街道办答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徐伟萍通过信访渠道提出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理由及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信访不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徐伟萍申请公开“1、对申请人实施稳控的团伙人员名单;2、委托转包给稳控实施方对申请人稳控的合同及稳控费;3、两会期间不可以去北京维权举报的法律依据文件”,诸如“稳控”、“二会期间去北京”等内容均明确体现了其诉求的信访性质;一审庭审中,徐伟萍更是直接陈述,“我确实是在信访”、“因为戚墅堰街道办对我实施了稳控措施”。前述因素足以认定,徐伟萍申请公开的所谓政府信息,正是由其信访活动所直接衍生,该申请属于上述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法定情形,戚墅堰街道办所作答复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