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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自然资建规〔2026〕3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4-09 15:48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住房和城..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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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文件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进程中,应积极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新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并将装配式建造、BIM技术应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五条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造;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推进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采用预制箱梁、墩柱、检查井、管片、箱涵等部品部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内容,落实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容积率奖励政策,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造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装配率指标作为新建房屋建筑竣工验收重要内容。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融合应用,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建立部品部件产品质量认证和追溯体系,开展产品认证和生产厂家星级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应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应用。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招标时,可选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模式开展招投标工作,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及全过程咨询模式进行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BIM审查,推广全生命周期BIM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承担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明确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并在提交规划指标承诺时予以承诺。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首件验收制度、装配式建筑首层安装和主体结构验收制度、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制度,编制装配式建筑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单位根据住建部《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湖北省智能建造技术、装备设施与平台推广目录》《武汉市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等文件,积极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规范设计,装配式建筑应有装配式设计专篇,专篇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各指标项分值、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内容,并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交底工作。存在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应按楼栋注明奖励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应落实设计标准化要求,推广应用《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湖北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构件库》中建筑构件的尺寸、形状以及连接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标注是否为装配式建筑。存在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应审查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品部件方案,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中按楼栋注明奖励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制外墙等设计变更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低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面积。

第十五条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部品部件加工详图进行生产;预制部品部件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标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应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按照《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控制分册》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进场材料和预制部品部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做好预制部品部件现场拼装、钢筋连接等关键工序的影像资料留存工作。对采用新工艺、新工法的项目应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施工,可应用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造楼机等智能建造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智能装备操作、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现场拼装、钢筋连接等关键工序的监理。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混凝土、钢筋、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关键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部品部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诚信评优等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全流程监管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方主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因技术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装配率指标的申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项目装配率指标进行调整的申请,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报告进行研究处理并函复。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47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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