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部署,规范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与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随着城市更新行动不断推进,国家更加重视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武汉市成立了武汉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工作专班等机构,在武汉亮点区片开展“留改拆建控”并举的综合改造,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快武汉市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工作实施若干意见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1〕76号)《中心城区更新单元申报及实施方案审批流程(试行)》《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发〔2023〕10号)等文件。
自2022年,我市开始了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政策的研究,经过前期的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意见》,用以指导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等。
三、 制定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解剖麻雀”,全面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办理路径。
(二)坚持适度创新原则。以推动项目落地为第一要务,在现存法律体系下适度创新,针对不同的更新方式研究制定相对应的产权归集及不动产登记路径,便于实施主体灵活选择办理路径。
(三)坚持“边试边行”原则。结合武汉市城市更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动态发展,本着“边试边行”的原则,优先推动解决达成共识的事项,对暂不明确的事项提出原则性处理方式,对争议较大的事项暂缓规定。
四、 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武汉市域内,实施城市更新时涉及的保留建筑,包括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建筑。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进行了限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存在较大争议,本《意见》暂未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适用范围,后期将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另行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政策。
(二)关于登记方式及办理路径。为保证登记顺畅进行,基于更新方式的不同,《意见》提出三种不动产登记方式及办理路径:
1.不动产首次登记。保留建筑原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土地供应后,保留建筑随土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按《意见》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竣工验收或安全认定及项目建盘。
对于储备类项目,开展不动产储备登记,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征收(收回)现状建筑面积。暂不开展土地供应或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机构可开展保留建筑修缮工作,修缮完成后,可按《意见》规定办理登记。
2.不动产转移登记。通过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等方式实施更新的,采用“地随房走”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为解决保留建筑协议腾退后,因权属约定不明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意见》规定,实施主体与原权利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时,协议中应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等相关内容,为办理转移登记提供权属依据。
《意见》实施前已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已补偿到位及确定不动产权利承接主体的材料,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后,承接主体可代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不动产变更登记。保留建筑属于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的,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出具重新指定代管主体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此文件将保留建筑变更登记至代管主体名下,用途和权利性质保持不变。推动直管公房快速完成产权归集,实现活化利用。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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